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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须知

时间:2006/2/23 0:00:00  来源:

 

 

申请注册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政策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须具备条件:

1、有20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1万元以上,慈善会须30万元以上);

成立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注册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交材料:

1、申请书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签名盖章)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3)发起人和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2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社会团体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表(二)、《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情况表》表(三)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表(一)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明,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注册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写明会议决定事项和变更内容,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是否达到章程规定人数、表决情况、选举结果等);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验资报告;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四)

6、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五)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六)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七)

8、《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册》表(八)(如果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在职的县()级副职以上党政干部兼任的,应附上组织部门同意其兼任的批复文件)《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呈批表》表(十一)

9《会员名册》表(九)

10、《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表(十)

办理时限:名称预先核准5日、批准成立登记5日。

备注:

1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除需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三份外,其他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表(十二)《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表(十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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