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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须知

时间:2013/11/18 0:00:00  来源:

申请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内容: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2315日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行政许可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写明会议决定事项和变更内容,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是否达到章程规定人数、表决情况、选举结果等);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会团体办理名称或业务范围变更的除上述13项以外,需另提供如下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上述13项以外,需另提供: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明,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等内容;

6、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上述13项以外,需另提供如下材料:(1)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7、需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需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三份外,其他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两份

申请表格: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可直接到民政局领取,或者登录汕头市民间组织网下载相关表格。

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申请人需亲自到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补正材料的,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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