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知
申请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行政许可内容: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会章;
2、清算报告书,在报纸上关于注销该机构的公告;
3、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
4、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5、填写表格:《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可直接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者登录汕头市民间组织网下载相关表格。
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需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三份外,其他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两份。
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申请人需亲自到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补正材料的,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