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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成立全市性异地商会

时间:2013/11/19 0:00:00  来源: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内容: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登记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2013914日发布)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三)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四)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七)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

1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3、《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4、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明,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等内容;

6、《社会团体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7、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8、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

9、资金证明  由出资单位出具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二)申请成立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监事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

(四)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并附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表;

(七)发起公告;

(八)验资报告;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

(十)《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十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申请人需亲自到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补正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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