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知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须具备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不低于2万元(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注册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成立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注册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交材料:
1、申请书 (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表二
3、场地证明 和相关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明,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等内容,具有教育培训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4、章程草案(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表一
二、无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四
5、章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五
6、《汕头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表》表六
三、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 注册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 提供①劳动就业、教育培训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办学许可证;②卫生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执业许可证; ③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④教育培训、养老、残疾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交消防、卫生安全合格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四
5、经相关部门核准盖骑缝章的章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五
6、《汕头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表》表六
7、验资报告;
办理时限:名称预先核准5日、批准成立登记5日。
备注:
1、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二份材料(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该组织各一份存档。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表七、《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表八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