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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时间:2013/11/18 0:00:00  来源: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2315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行政许可条件: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3、属于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卫生服务、养老服务性质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已批准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5、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提交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等内容;

法定代表人变更审(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办资金变更:审(会)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核准修改章程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修改章程的申请书;

2、修改章程所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二份材料(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该组织各一份存档。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 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表格: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可直接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者登录汕头市民间组织网下载相关表格。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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