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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知

时间:2013/11/18 0:00:00  来源: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2315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行政许可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8、自行解散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在报纸上关于注销该机构的公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提交的材料、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需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三份外,其他社会组织提交的表格一式两份

申请表格

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可直接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者登录汕头市民间组织网下载相关表格。

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申请人需亲自到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补正材料的,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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