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须知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四)《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发〔2013〕1号)
二、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三、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9);
2.《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3.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修改后的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0)(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原来不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须一并办理基金会理事变动备案手续。同时提交《非公募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表》(编号8)和《非公募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登记表》(编号6)。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二份材料,需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汕头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