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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须知

时间:2014/11/20 0:00:00  来源: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发〔20131号)
  二、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二)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基金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接受双重管理的非公募基金会,申请注销时,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注销的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单位公章)。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编号13);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批文(无业务指导单位的非公募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3.《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0);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银行销户证明(复印件)。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二份材料,需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汕头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3.基金会注销登记,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办事地点:汕头市长平路78号3楼登记管理科;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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